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保[2007]407号)的部署、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行动启动视频会议精神和《福建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原则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后盾,以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声势、有力度、有影响、有实效地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
2、坚持全面摸清情况与重点掌握存在问题相结合,坚持立足自查自纠与分类查处相结合,坚持督察整改与必要通报曝光相结合,坚持总结提高与推动工作相结合。
3、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搞好服务,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巩固民主评议行风的成果,树立水利行业文明形象。
二、主要工作任务与进度安排
我省专项行动主要工作任务是摸清现状,分类处理,督察整改,总结提高。专项行动总体安排是,2007年10月学习水利部文件和视频会议精神,11月研究贯彻部署意见和工作培训,2008年上半年完成专项行动工作。
(一)第一阶段:制定实施方案与工作培训阶段(2007年10月~11月)
1、省水利厅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实施方案,并印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召开全省水土保持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3、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培训,明确工作具体要求。
(二)第二阶段:摸清现状,即调查、排查、登记、上报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12月)
1、调查范围
(1)各类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2)2003年以后完建但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验收的和在近期督察检查过,已掌握较详细情况的项目不再检查。
2、调查方法与内容:进行拉网式的全面调查,建立档案,并对摸底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要争取发展改革、国土、环保以及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全面掌握未编报方案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及其基本情况。调查内容要按照本次调查表的要求进行,即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和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详见情况调查表)。
3、调查要求:省、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和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本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同时,各设区市、县(市、区)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情况调查表的分析与汇总工作,并上报省里。
(三)第三阶段:执法检查(2008年1月~2月)
1、检查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分类:
第一类: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含越级审批)。
第二类:(1)不按照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弃渣场、取土场的拦挡、排水等措施没有及时到位,重要临时防护措施没有实施,以及较大设计变更没有履行有关手续等;
第二,擅自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土石渣;
(2)大面积毁坏林草植被,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违规实施农林开发项目。
第三类:未依法履行以下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的:
(1)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而未申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或者编造虚假的水土保持监测数据;
(3)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规费。
2、执法检查方法
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保执法机构为主,并积极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保执法机构,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核定违法违规事实,提出水土保持整改要求,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第四阶段:分级分类处理与督察整改阶段(2008年1月~4月)
1、分类处理
主要处理方式有限期整改、对投资主体实施限批、通报、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五种,具体如下:
(1)限期整改: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纠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2)对投资主体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包括其母公司和公司),直至整改达到水土保持要求为止,主要针对;
第一,存在第一类违法行为的;
第二,存在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存在第三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3)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文,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或公众通报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并要求限期整改,主要针对:
第一,存在第一类违法行为的;
第二,存在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4)组织新闻媒体曝光,主要针对:
存在第一类和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5)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督察整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甚至拒不停止和纠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通报、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各级都要有一定的新闻媒体曝光数量;对拒不停止和纠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上报水利部在全国通报、曝光。
对经过核实的有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各行政管辖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在国家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并宣布实施限批措施。
(五)第五阶段(2008年5月~6月):总结阶段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组织对有水土保持整改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水土保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此为契机,增强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3、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绩和经验,对在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由省水利厅或报水利部给予表扬。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这次专项行动是由水利部发动和部署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的具体举措。也是新时期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利时机,希望各地能提高认识,按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部署,统一行动,积极争取人大、政府领导的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地都要成立专项行动的领导(或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明确责任,以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方案,开展培训。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各级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要充分征求意见,确保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要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要求,抓紧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三)深入调查,摸清情况。这是搞好这次专项行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整个行动的重要环节。希望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要求,搞好调查摸底工作。调查要尽可能深入到项目现场,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事实,必须要摸准、摸实,以便为下一个阶段的查处打好基础。要广开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和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掌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四)注意方法,依法行政。这次行动的主要依据是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都要依法开展,都要依法行政。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宣传教育在先、严格处理在后,重在提高他们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对违法违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对一些确有必要新闻媒体曝光的对象要本着谨慎的原则,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加强督促,巩固成果。加强对有水土保持整改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组织“回头看”,确保水土保持整改措施按时落实到位,巩固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成果。
(六)加强交流,推动工作。各级都要建立简报制度,以通报情况,报导重大事件,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督促后进。同时,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报送简报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