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闽政法函〔2006〕95号)下发了《关于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审核结果的复函》,并附《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文件明确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现将文件中关于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摘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附件:
关于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审核结果的复函闽政法函〔2006〕95号
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摘录)
一、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3项
8、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开垦二十五度以下山坡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茶、果等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填写《水土保持报告表》,并按下列规定,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一)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二)五百亩至一千亩以下的,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千亩以上的,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开垦国有山坡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凡从事工矿生产和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20、开垦荒坡地批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开垦二十五度以下山坡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茶、果等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填写《水土保持报告表》,并按下列规定,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一)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二)五百亩至一千亩以下的,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千亩以上的,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
(二)行政处罚11项:
27、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2元。
28、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1元。
29、在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30、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
31、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治理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2、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65、在特定区域开垦、挖沙、取土、采石和损坏植被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垦、挖沙、取土、采石和损坏植被:(一)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二)主要河流和主干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四)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66、开垦二十五度以下山坡地,一千亩以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种植、限期采取防治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其先停止开垦、种植、限期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垦和正在开垦山坡地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规定的期限,采取蓄水保土耕作或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67、未审批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持有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实际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68、未经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经验收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持有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实际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80、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征收1项
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执法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交纳补偿费;对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负责赔偿或恢复原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应当负责治理,无能力治理的,可以按照治理水土流失方案中确定的治理工程造价,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交纳治理费,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六)监督检查2项
3、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工作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七)行政裁决1项
水土流失损害赔偿行政裁决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