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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教育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知》(摘录)的通知
闽水保监〔2006〕74号       录入:admin       录入时间:2008-04-18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

2006年9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闽政法〔2006〕25号)文件,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教育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知》(第7号),并以附件3明确了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现将文件及附件3中关于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摘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教育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7号)
闽政法[2006]25号(摘录)

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名称:福建省水利厅

执法依据:共28件

(一)法律4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二)行政法规5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三)地方性法规4件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部门规章14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6)《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1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布)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二)名称: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执法依据:共2件

1、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2、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工作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